名山区携手公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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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5名山区携手公益社会服务中心章程

作者:雅安市名山区携手公益社会服务中心 浏览: 发表时间:2018-03-25 23:22:33
第一章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名称:名山区携手公益社会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携手公益)。 第二条携手公益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、自愿举办、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。 第三条 携手公益的宗旨是,在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,结合4.20芦山地震的实际情况,以“慈善公益齐参与积极行动献爱心”体现助人为乐、造福社会的新风尚。 第四条携手公益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名山区民政局;携手公益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名山区委员会。                 、 第五条  携手公益住所地是名山区建设路4号。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 第二章举办者、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携手公益的举办者是李文军、彭学洪、王瑞祥。由李文军个人出30000开办资金。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了解携手公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 (二)推荐理事和监事; (三)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携手公益财务会计报告。 第八条 携手公益开办资金:三万元。 第九条  携手公益业务范围: (一)青少年与儿童社会工作 (二)特殊人群社会工作 (三)社会助学 (四)灾害救助志愿服务工作 (五 )公益理念与志愿精神传播 (十)第三章 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,成员为7人。理事会是携手公益的决策机构。 理事由举办者及有关单位(业务主管单位)推选产生。 理事每届任期4年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 第十一条 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。 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。 (二)审查批准年度工作计划。 (三)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方案。 (四)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。 (五)决定携手公益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 (六)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总干事、副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。 (七)罢免、增补理事。 (八)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。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 (十)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。 (十一)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。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 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。 (二)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。 第十三条 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1名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 第十四条 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,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/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理事会作出决议,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。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全体理事的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 (一) 章程的修改。 (二) 携手公益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。 第十七条 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携手公益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    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。 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。 (三)法律、法规和本携手公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十九条携手公益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,并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携手公益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。 (二)组织实施携手公益年度业务活动计划。 (三)拟订携手公益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。 (四)拟订携手公益管理制度。 (五)提请聘任或解聘携手公益副职和财务负责人。 (六)聘任或解聘携手公益内设机构负责人。 (七)培育职业精神,弘扬公益文化。 (八)负责与理事沟通,与理事长、副理事长配合,实现机构信息共享,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。 (九)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,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,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。 第二十条携手公益设立监事1人(高士全 )。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 第二十一条   监事在举办者(包括出资者)、携手公益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。 携手公益理事、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,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二十二条  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检查携手公益财务; (二)对携手公益理事、总干事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; (三)当携手公益理事、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 (四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。 第四章  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携手公益的法定代表人为  李文军   。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携手公益的法定代表人: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。 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。 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。 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。 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。 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。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 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携手公益经费来源: (一)开办资金; (二)政府资助; (三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 (四)利息; (五)捐赠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六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 本单位经费主要用于: (一) 业务活动费用:直接服务费、培训费用、督导费用、宣传费用、评估费用、会议与活动经费。 (二)管理费用。 (三)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。 第二十七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 第二十八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二十九条携手公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 第三十条携手公益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 第三十一条携手公益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携手公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 (一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。 (二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 (三)自行解散的。 第三十四条携手公益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三十五条携手公益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由携手公益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 第三十六条携手公益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。 第三十九条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             名山区携手公益社会服务中心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2014年10月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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